房地产业项目报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报备行为,加强行业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工建设前进行的项目报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报备,是指开发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建设计划、销售计划等资料,以实现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报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项目报备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报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报备主体与内容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备。
第七条 开发企业进行项目报备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报备申请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
(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
(五)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等;
(六)项目销售计划,包括销售方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区间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报备内容发生变更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包括项目规模、投资主体、建设计划、销售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备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报备实行网上办理与窗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报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备案和公示。
第十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宏观调控政策的项目,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备案,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报备档案,记录项目报备、变更、备案及监管情况,并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报备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报备内容进行开发建设、销售等行为。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报备或变更报备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涉及项目报备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fjzyft.com/product/43.html
更新时间:2026-10-13 01:32:23